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和即征即退税款,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在增值税减税降费政策体系中,即征即退与加计抵减是两项重要的优惠政策,分别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场景为企业减负。不少企业在经营中同时符合两项政策的适用条件,难免会有疑问: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和即征即退税款,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和即征即退税款,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除此以外,收到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征税收入需满足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请注意,五年内未支出且未缴回的部分应计入第六年应税收入。

政策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就是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和即征即退税款,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的全部内容分享,可供阅读,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精准判断是否符合适用条件,规范履行申报程序。

转载请注明:会计资料网 »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和即征即退税款,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