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按什么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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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直接关系到企业申报缴税的合规性,明确其确定标准及特殊情形,能帮助纳税人避免逾期申报、错缴税款等问题,对矿业、能源等行业企业尤为重要。下面,下班就详细解读相关信息。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按什么标准确定?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依据“应税资源的销售、自用行为发生时间”确定,具体分三类场景:

1.销售应税资源

①若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资源的当天;

③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例如煤炭企业5月10日预收货款,5月20日发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5月20日。

2.自产自用应税资源

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②用于其他方面(如用于非应税产品、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资源的当天。

比如油田将自产原油用于本企业炼制汽油,无需缴税;若用于企业食堂供暖,则移送当天需确认纳税义务。

3.代扣代缴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例外情形

除基本标准外,部分特殊业务场景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例外规定,需重点关注:

1.水资源税特殊规定

对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用水资源的当天;但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算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电量确定的当天,与常规“取用水当天”不同。

2.视同销售情形例外

纳税人将应税资源用于投资、分配、抵债、赠与等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资源所有权转移的当天,而非传统的“销售收款或发货”时间。

例如矿业公司以铁矿资源投资入股其他企业,股权变更、资源所有权转移当天即需确认纳税义务。

3.跨省开采资源例外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应税资源,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的,对其开采的应税资源,一律在开采地缴纳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按开采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当地标准执行,不受核算单位所在地政策影响。

综上,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应税行为发生时间”为基本标准,不同销售、自用场景对应不同时间节点,同时存在水资源税、视同销售等特殊情形例外规定。纳税人需结合自身业务类型,准确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保合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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